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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对方违约后扣留了一部分房款,起诉对方退还房款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到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对方是否应继续履行。法官说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在和法官争论一通后,案子被转到了另一个法庭、另一个法官的手里,由于有了这次的经验,我就没有提变更要求,想等开庭审理后,看法庭形势决定是否提出变更。在法庭审理时,我觉得法官认同案子的一个法律关系,就提出变更要求,但虽然法官认同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可以变更,可是法官称辩论已经结束,不能变更了。同一件事,前一个法官就认为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而后一个法官就认为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可以变更。法官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应该有什么说法?我可以申述吗?

离婚 2018-10-23 0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问题,我的介绍如下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
    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即有诉权而无胜诉权。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两大类: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有环保法规定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三年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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