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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朋友在本地一个订阅号的网络平台做兼职,这个兼职就是要我们去让更多人通过微信关注这个订阅号, 当时面试的时候说的是,只要加人进来就可以了,回复自己的名字。然后当时因为是兼职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只说了加多少人给多少钱,因为我的人脉关系我十几天加了880人,现在快发工资了,老板说我和我朋友都是非正常行为刷出来的粉丝,然后今天下午把我和我朋友踢出了我们兼职人员的一个群。 说我们使用小伎俩,说一堆,我们中途加了那么多人的时候,他没说一句话,也没说不能加外地的。现在他就是说我和我朋友刷粉,然后说我们加外地的太多了。不给工资。

离婚 2018-10-23 0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2倍工资补偿,并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此,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单位的过错,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注意保留好相应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工作期间、福利待遇的相关证明。
    如果有问题,最好咨询和聘请律师帮助解决。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兼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可能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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