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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你好,我老公于今年11月1日在单位上班期间突发意外死亡,有参与劳保,女儿6岁,父母54岁,因为腰不好,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现在工伤死亡的认定书已经拿到,我想知道,赔偿一般在多久可以拿到,能赔偿多少,再就是供养抚恤金是由单位出还是劳动部门出?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工伤赔偿 2018-10-23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索赔适用人身损害相关规定,工伤索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相关规定,两者认定部门和程序及赔偿标准都是不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非常感谢你对我的信任,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你帮助,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多少钱
    一、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26955元×20倍=539100元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二、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月工资为标准,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儿童支付至18岁,60岁以上亲属一般支付至死亡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死亡赔偿应归谁所有
    劳动者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工伤亡后保险公司会支付保险金,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赔偿金。
    两种赔偿金因为性质不同,其处理也差异较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
    但是,保险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指定保险受益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即职工的同意,否则指定无效。
    《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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