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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调解后的纠纷前因:我妹妹被机动车撞伤后,经法院调解后1保险公司应该赔我们的都赔付了;2肇事者的车是全责,有全险,还有商业保险;3和肇事者结算时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核实系统的数据,说肇事者的商业保险已超出肇事者应该赔付我的钱,然后肇事者就口头授权了将应该赔付我的钱由保险公司转给我,我就给了肇事者打了收条,第二天保险公司核实完,说肇事者的保险不够赔偿的,后来我又多次和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联系,肇事者又从新签了一份书面的授权,但最终保险公司转给我的钱要比肇事者授权签字的金额少。请问:这种情况下,肇事者还没赔付完的钱我应该怎么要。

保险纠纷 2018-10-24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 一个是与交通肇事者之间的侵权关系,即基于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是与其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赵某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 1、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事故责任认定--注意一点,您说的“负事故主要责任”,是交通部门做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认定,解决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问题;而在刑事审判中,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并不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肇事者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判断肇事人在刑法上对事故所负的责任大小..
    2、本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可以来电或者加QQ联系我,您把案情介绍详细些,律师帮您细致分析一下,以便及时找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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