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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张某成立一企业代理公司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随即委托其弟媳王某经营。2012年4月张某将该代理公司注销。所有业务,张某均不知情。运营期间,王某通过帮其他公司借款注册公司完毕后随即抽逃资金。期间收取所谓利息费用共30万元(公安局定性好处费)。通过这种方式共成立了2家注册资金各1000万元的企业;2家注册资金各100万元的企业;一家增资800万元的企业。8月初,在该市公安机关针对两虚一逃专项行动中,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企业被查住,法人被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法人将王某供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交代了通过这种方式共成立了2家注册资金各1000万元的企业;2家注册资金各100万元的企业;一家增资800万元的企业的事实。同时交代收取所谓利息费用共30万元(公安局定性好处费)。王某所办的以上公司法人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王某也被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请问:一、王某会被定什么样的罪?二、这些公司是企业代理公司未注销前办的,现在企业代理公司已经注销,会减罪么?三、这些公司都是在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任何经济纠纷的前提下被查住的,会对王某如何减罪?四、因王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定性为自首,会如何减罪?

刑事辩护 2018-10-24 0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如果涉嫌犯罪,应当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需遥全证据的情况有2种:  
    (1)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遥存数据的,一般应向有关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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