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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在打车的时候出现了车祸 车是黑车, 肇事司机是追尾 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0-24 0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这几种情况下,追尾事故中,并非都是后车全责
    一、坡道溜车或者倒车
    这种很显然是“被动追尾”,如果这样都要后车负责岂不是太冤。只要有目击证人或者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很轻松就可以让前车赔偿自身损失,当然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就比较难办了,但好在现在的路面监控还比较完善,交警叔叔还是会给到一个交代的。
    二、连环追尾
    连环追尾其实基本还是按照后车负责的原则,但是要具体分析,比如前面两辆车都及时停住了,第三辆追尾第二辆导致前辆车再次追尾,那么第三辆车负责,如果后面还有车子追尾,那么就看是谁没刹住车造成的,总之就是拼刹车性能。
    三、右侧超车
    右侧超车本来就是不允许的,这里要说明一个概念,超车应该是超越后并回到车道上才算完成一整套动作,如果只是在右边速度赶超过去,并没有变线,不能算是超车。
    如果在超车的时候发生了追尾事故,那么前车负责,因为前车违章在先,这里同样适用于恶意加塞的情况。
    四、压线变道
    压线变道同样是违章在先,原本按照地面指示线行驶并不会发生追尾事故,所以前车不但要负起碰撞责任,还要扣分罚款。
    后车在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能因为碰撞就违规行驶,要保持原车道,否则责任或许就很难分清了。
    五、弯道追尾
    如果左边的车在转弯时没有让你先行,因此发生的追尾,这是前车也只要负责的,这里再普及一个小知识,弯道让行的时候,要让右侧的车辆先行,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的时候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反原则一方负责。
  • 司机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司机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
    如果司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若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第12l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逼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也应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中,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认可的。
    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 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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