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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年为给朋友帮忙,在其注册的1家公司担任法人。我父亲没有出资,不是股东,也未参与公司管理,该公司也未曾支付我父亲任何薪酬。我想问问我父亲是否对这家公司负有法律责任,在这段时间内的责任应该如何规避呢?我父亲多次请求更名法人,不再担任,但他的朋友始终未予以办理,请问我父亲该怎么处理呢?十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24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法人代表 可由副总担任,只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即可,应特别注意的是: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经常被人混淆,甚至有很多律师也混淆,注册公司时要登记的是法定代表人,而非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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