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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现因经营不善且帐户上没资金没存货了,而且有债务,现有一个股东想退出!那这个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如何承担,那未收回来的款项该怎么计算?而且这笔款不是一次性的,是以月结方式,有些一个月,有些长达三年!

公司企业 2018-10-24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1、依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果您的公司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那么清算组做出该决定是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如若不然债权人可以该股东取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并可能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害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按照您说的情况,应该是您经过估算认为公司清算完后还将会有剩余资产,这种情况下,只要您向债权人做出充分说明,并签订相应协议,债权人一般是会同意的。顺颂 冬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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