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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一家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公司是2002年注册开业的,刚开始注册资本是50万,二个股东,后来注册资本经过二次增资在2003年底达到了1000万,以后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变动。股东变为三人。2003年初我到这家公司工作,在2004年中时,因其中一个股东有不轨行为,该股东被董事长(即法人代表)赶出公司。当时法人代表让我成为股东之一,但实际不用出资,鉴于不想失去工作,我同意了。这以后,股东又有变动过,我的股东身份没有变动。 到2006年,我的股东身份在法人代表下安排下转给了其他人。在我受让股份和转出股份时,有办理工商登记的,但都没有实际的转让股份款项资金。2009年中,公司因经营不好,停业,我也离开了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没变。近日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人控告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把我追加为被告。我该如何处理,请帮我分析、指点。谢谢!

公司企业 2018-10-24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一般较小企业不设立董事会时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 注册资本和股权转让没有直接的关系。注册资本是针对出资而言的,是股东认缴的出资。股权转让是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在确认股权转让价格时,如不是国有股权,通常都是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从公允性角度看,以公司净资产折算股权价值,但公司净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也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在金额上可能一致,更多的是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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