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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参加了一宗民间借贷,由于没有及时还款,债主就胁迫我没有还款的期间要付高利息,并把利息与本金加一起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8-10-24 1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条款。借款人按照还款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同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利息该如何计算呢?《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关于此种情况下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知识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2、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  
    3、不能按期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内的时间;  
    4、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你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该《意见》的规定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你们的借款利率参照是一年期以下贷款率的四倍。同时对于利率部分,给意见规定的是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强制对方去履行5%的月利率,但是对于对方已经自动履行的部分法院也不会推翻,法院对于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再审理,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以16万作为本金,以不高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来偿还尚欠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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