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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家个人企业会计,前几年另一公司要从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我们公司作担保,厂长安排我拿着公司公章去协同办理相应贷款担保手续,在投资担保公司,签了份合同盖了公司的章但是我签了自己的名。担保公司看后知道我不是公司法人,就拿出另一份声明(或合同,具体记不清了)让我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并说是通过我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但签的合同和后面签的纸的名称及内容当时记得,现在都记不清了)。最近不在这家公司干了,心里一直疑虑这事是否牵扯自己,这三四年过去了是否还与自己有关?另问一下在那份纸上签了姓名和身份证号能否让他人作出非法事情?请老师帮助分析一下!

债权债务 2018-10-24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担保合同后,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贷款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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