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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往来,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由B担保公司担保,A司偷盖了我司的公章并模仿我司法人签字形成反担保合同,现在A司还不出钱,我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 2018-10-24 14: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对从债的担保。这种从属性指的是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能成立。因为反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担保人(即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担保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担保法律关系就没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反担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2.担保合同无效,则反担保合同自然亦无效。这也符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的担保法基本原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使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担保合同的效力。
    3.主合同无效,则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亦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当本担保合同的效力因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本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此时只有当本担保合同无效时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即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 1、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为债务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同时,会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就是反担保。所以反担保的主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消失则反担保同时消失。
    3、《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
    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
      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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