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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供楼还没供完,照理房产产权还没属于业主,抵押在银行,没有买卖资格,不具备买卖条件,却写名产权当时是属于业主,这不知道属不属于欺诈行为,合同因此无效。但是合同有效期是三个月,现在一个多月后供楼手续完成,产权也转到业主名下,不知道这样可以不可以把业主合同当欺诈合同而撤销合同?

消费者维权 2018-10-24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比如受到威胁、胁迫以及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下与对方签的协议。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是通过撤销行为而使生效的合同归与失效。
    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过期不能再主张撤销,以免交易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因此,若买卖合同的相关条件符合合同的撤销要件的,可以对其撤销。
  •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注意事项: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五)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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