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2015.4.3停车位驾驶车辆碰到对方车门,下车观察手摸了一下双方无损失,我放车上木有划痕。

2、2015.4.3对方车主报警,本月27号对方车主自己去找监控,监控中看见车抖,看见我方下车。

3、2015.4.28打我电话说我肇事逃逸扣留我行驶证,我方积极配合修车走我方保险。

4、本月29号积极联系对方车主让其修车钱,修车费1500我方付,对方以不给保险发票不撤除报警为由,额外要钱。

我方属于肇事逃逸吗?

保险纠纷 2018-10-24 2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
      理赔依据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商业险不予赔偿。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六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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