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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工厂工人,我们已经放假了,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25 0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拖欠就业者工资有两种情况:⑴.用人单位遇到了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等原因,或者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就业者说明情况,征得就业者们的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就业者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正常工作。⑵.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故意拖欠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发工资的时间后而没有发放工资。这种情况目前也不少,就业者应该与用人单位交涉,敦促及早发放工资。如果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争议仲裁。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扣减就业者的应得工资。
    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3)已制订并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
    (4)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就业者工资必须下浮的;
    (5)就业者请事假减发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了支付就业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工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可以依据下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工伤不能上班,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待遇的,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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