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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省人到福建省来做上门女婿,户口也随之迁移过来了,现在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夫妻婚后无任何财产,夫妻婚后有一个儿子12岁男方住在女方家,女方家家有房,女方要求男方离婚,女方应当给男方补偿吗?

离婚 2021-05-25 09: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双方在离婚时还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产权登记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适当帮助。
  • 关于离婚时男方是否需要给予女方补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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