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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口头约定用委托人身份贷款5万,事实是委托人后来得知被委托人用委托人身份贷款20万,且这20万全数让被委托人拿走,委托人没有拿到一分钱,还负债20万,而被委托人以从银行没贷出款为由告诉委托人没拿到款项,而且委托人的相关证件还在银行压着,如果走法律程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个贷款应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 2018-10-25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简介: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属于代理关系,由被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
    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时,自然应当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务的有关报告,特别是在受托事务终了时所作的报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请求为前提。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尽管委托人没有请求受托人向其作报告,如果受托人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视为受托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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