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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店铺在义乌,客户向我厂购买了货物,指定送到某托运部,托运部货车半路失火,导致货物消失。没有交货方式上的约定,我厂一直只提供将货物送到义乌指定地点的服务。 个人认为,托运部是客户找的,相当于代收人,我厂把货送到之后,接下来就是客户与托运部的运输合同关系,应由客户找托运部商量赔偿事宜。想请问一下,法律上是谁应该去商讨赔偿事宜?

争议解决 2018-10-25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的相关 [1] 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而后才能办理货物托运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经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托运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并标明名称、性质、有明白的书面防范说明书。《合同法》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对于一般需要包装的物品,托运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包装,对于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156条和61条的规定办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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