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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工厂突发脑溢血死亡我爸爸在皮革厂上班两年了,厂里包吃住,2015年11月10日我爸在准备接班,到食堂打饭到宿舍吃,到宿舍刚刚把饭放好,还一口没吃,就直接摔倒在地,后到11月11日早上7点55经抢救无效死亡,他们厂里上班时间是6点到早上8点,,而我爸爸倒地时间是5点40分,我爸爸请问我爸爸这算工伤吗?

交通事故 2018-10-25 1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你好,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一般不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 这种情况视为工伤,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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