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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的是交通事故,我在10月13日晚上17点左右我骑行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农用三轮车车主当场逃逸。事情交警队正在处理,我家多次去交警队询问肇事者是否找到,交警队总是说没有找到,现在有电子眼拍摄的逃逸者照片,非常的清晰。公安局也发布了协查通告。现在我承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来治疗,我现在不想一直等交警队的消息。我应该通过什么办法再往上面找一找?现在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怎么认定?我是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在我出车祸期间因有伤在身不能去上班,单位是否有对我的补贴?我在向我工作单位办理休假期间单位会有每个月的经济生活费用给我。在对我单位给我每月的生活费期间,肇事者对于我的赔偿金额是怎么算的。和我单位给我的生活费犯冲突吗?

交通事故 2018-10-25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是报警,事故勘查,责任认定,协商赔偿,起诉等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时限大体包括: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并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如无异议可以按照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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