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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续约我是12年9月20进入本厂工作到现在,现劳动合同到九月底就到期了,由于公司在今年六月份进行了资产转移,把包括我部门的部分资产转移到了子公司名下,并更换了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当然是要我们签合同变更,但我没签。现在公司是要以子公司的名义跟我续签,说我们部门已经转到了子公司,所以只能跟子公司续签合同,不然就自己辞工走人,不作任何赔偿。请问公司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违反了那一条劳动法,我能否拒签,要求工龄经济补偿。小弟在此跪求各位大神指点迷津了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6 0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已经同意调岗降薪的,再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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