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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赔偿公司和我解除的劳动关系,他们说公司组织架构需要调整,所以不需要我这个岗位了,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他们说,如果是公司开除的我,就要记录档案,拿着个吓唬我,说会影响我后续找工作,来吓唬我,让我自己申请离职,然后我在公司呆了一年半,给我1.5倍的工资,让我自己写,我当时不懂公司辞退我应该给多少,再加上他们吓唬我说要记录档案,我就写了自动申请辞职的证明,但是写的时候是他们说我来写的,回家后我自己查劳动法才知道要给四倍,他们是即辞,就是1.5的二倍加1的薪水,我向公司要,公司就不给我了,因为我也查了,他们辞退我是不会记录档案的,这算是威胁我,吓唬我,但是他们现在就是不给我4倍,我想问一下这四倍现在我还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18-10-26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工资是劳动报酬,只有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报酬,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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