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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办一个合伙企业,但又不适宜公开登记注册,想找人代持股权。问顶名持股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实际持股人,即隐性持股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股权转让 2018-10-26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份额转让的方式,如果当时在合伙协议有约定,就按当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转让,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你可以自由转让。合伙企业成立初期全体签署过合伙协议(第一份),成立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等。
    合伙人内部股权发生变更(内部转让),全体签署变更决定书,同时签署合伙协议(第二份),但未到工商变更。第二份签署的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合伙企业现在清算或转让,合伙人之间应按哪一份协议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转让有效的情况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公司内部不登记不影响你的权利。
  • 《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4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
      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人的信任关系会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
    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
      《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
    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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