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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两位(在职股东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股份比例合计40%,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其诉讼依据:2001年至2005年大股东企业法人未召开股东会,损害小股东利益,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答辩:企业至今处于盈利状态,股东出资也已归还,企业每年都召开工作总结会,股东均出席并签到,在未召开正式股东会时,小股东从未提出召开股东会,也从未对大股东的经营决策提出质疑,相反,小股东对工作不仅不尽义务,相反负责的项目严重亏损,甚至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向企业进行转型,小股东提出解散,其目的争夺公司固定资产土地。

公司企业 2018-10-26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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