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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一个单位供货200万,单位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发票,因为我属于小型作坊,没有开票的资格,就委托同样往此单位供货的人购买了200万的发票,现在开票公司已经被查出虚开发票,请问我会有什么影响,影响严重吗?

刑事辩护 2018-10-26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票开具:
      提供用户开具普通发票的功能,包括发票的填开、作废等操作,开具发票的操作人员是开票员。
      
    (1)正常开票:若在线开票,发票自动上传至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若离线状态开票,开票数据自动保存在系统中,等待网络连通后再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管理端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2)开具红字发票:对隔月已经报送的发票做冲红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发票冲红)
      特殊红票:特殊冲红是对网络发票系统应用以前所开发票的冲红开具,则冲红发票填开方式应选择“特殊红票”,按原正数发票的内容填开红字发票,数量、金额为负值,操作步骤同正数发票填开。
      
    (3)发票填开作废:对当前月份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
      
    (4)空白发票作废:用于作废没有开具过的发票。
      
    (5)发票查询补打:此功能用于将已经开具并保存发票查询补打操作,将已开具的发票打印出来。
      
    (6)发票补录:当纸质发票已经打印出来,而发票电子数据未保存时,需要使用发票补录功能,完成电子发票数据的录入。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 今后购买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不用再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只需在服务厅选择“网上领票”即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过程中新增了网上领票功能,大大方便了纳税人。
      过去,纳税人申领发票时需要携带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设备到窗口写入发票电子信息,导致这段时间经营场所没有税控设备开票,成了纳税人经营开票的“空档期”,给企业正常经营、消费者实时获取发票带来了不便。
      “网上领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领票”后,回去再上网下载发票领购信息,成功写入税控专用设备,就可以正常使用新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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