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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合同纠纷 2021-05-30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您好,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
    (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三)实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就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
  • 如果属于商业秘密的,则除非商业秘密被公开,否则保密期限可以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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