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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如何要求赔偿等相关事宜和依据2015年3月9号与公司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之后7月10日领工资发现没有符合管理员口头与我承诺的升工资,本以为是按月算的。结果到了8月10日,相当于领第五个月工资了,还是和试用期一样的工资。之后问管理员,管理员说需要自己去公司和公司说三个月试用期已到期,要求升工资,现在没有去申请满三个月了,之前的就都不算数,按照试用期的工资计算。

2015年8月28日去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成,因为他不答应转正,还说要下发书面通知辞退我,所以我自己填写了离职申请。

我想大家帮我解答下

1、我现在辞职可以立即走人吗?

2、3月9日到8月28日,我相当于是工作了5个月又20天,但是试用期协议上只写明三个月试用期,我该根据什么来要求赔偿呢?

3、8月28日写了离职申请,会影响到我的维权吗?

4、他还要求我交了600元的保证金,我离职了就可以马上拿收据向公司索取保证金回来吗?

谢谢大家!!!

合同纠纷 2018-10-26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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