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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以前未婚生了一子,2011年我们结婚了,我是初婚,没有生育过子女,办理计划证我们都符合生育条件,计生办非要我们出示他以前女友的婚育证明,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离婚 2018-10-27 0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婚生子公务员会受到的处罚:未婚生育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是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对于公务员来说是一票否决的,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会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 ;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规定: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庭现无子女的;  
    3、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证件:  
    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由泰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据的查体未孕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4、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  
    6、户口不在泰山区,在泰山区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的,须填写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现居住地计生委或单位所在社区计生委审核,报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审核,最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办理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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