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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5年3月16日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当时签订的合同是让我做培训班的英语老师,但实际上是让我给她做晚托老师和英语老师,什么都让我教,由于十月份大强度的工作(一天要上九节课),本人的淋巴结肿大,医生建议我要静养,因此我于十月十五日提出辞职,但并未提交辞职报告,按合同上说我是需要提前一个月说明,本人将医院开具的证明给老板看了,并且说明了,然后老板不承认我予以说明,在我按合同上履行的时候,强行半个月就将我开除。并且还要扣除我一个月的工资,本人已经有两个月的工资积压在老板那。我并没有说不干就不干,按合同走的时候就把我开除了,并且把别的老师培训的钱算在我的头上,更把她挖别的老师的钱要从我工资中扣除,请问我应该被扣除一个月的工资吗?人证物证我都留有。请问我找劳动仲裁的话可以吗?

仲裁 2018-10-27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与公司协商、力争取回应有的报酬;
    2、理清工资计算与发放的依据,让克扣工资的情况明明白白的显示出来;
    3、询问克扣工资的原因;
    4、清楚工资的法律规定:工资是不可以扣、罚的,工资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根据出勤天数,不得克扣,即使是做错了事也是不可以克扣的;另一部分为奖金部分,可以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示决定给多或是给少;
    如果是双方约定了固定工资的,即使做错了事情,也是不可以随意扣工资的,那些因为员工违纪、提前辞职原因不扣发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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