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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承包人工作有8年的临时工自然死亡,雇佣者应付什麽责任吗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针对承包人长期雇佣的临时工自然死亡应付什麽责任

劳动纠纷 2018-10-27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承包人与雇主为雇佣关系,而承包人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就属于工伤。由工伤保险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间,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承包合同是发包人让与承包经营权利,不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自主用工用料。发包方让与承包经营权利,承包人具有完成工作的独立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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