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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解聘工资问题一老妇,在我们医院煮伙食时间有3年零3个月,她只是中午煮一顿饭,包括买菜和洗锅碗。早饭晚饭都不煮。现解聘她,她说她要多领4个月工资,也就是工作一年给一年的补偿,做了3年多就要领相当于4年的工资。我想请问下大家,像她这种是不是没这个资格获得补偿?因为她不需要像我们正式聘用人员上下班打卡,工作时间也就是上午几个小时,又不做其他的。主要是她现在觉得补偿少了,一直想找领导增加进去,我作为会计本来就听领导安排,但是现在她一直装怪,煮饭期间做的事也很恶心,我认为没必要尊重这样的人。她说什么领少了要用劳动保***捍卫自己的利益之类的,我也想问问,对于这种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是不是不需要获得补偿??急等

合同纠纷 2018-10-27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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