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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个多月了没签合同说一下我的情况,刚毕业,去一家公司工作,公司面试的时候说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000,但是现在工作已经一个月加三个星期了,一直不提转正,什么合同都还是没有,工资也没有。同事说工资都在每个月10号发,我等到这个月10号的时候就相当于工作了一个月加4个星期。而且最近公司又招了很多新人,听老员工说看样子肯定是要把我换掉了。我这边其实也确实不想干了,工资很低而且加班没有加班费,就等公司辞退我了。

我现在纠结的问题就是,如果辞退我的时候他不给我钱,或者就给我一两千打发我应该怎么办呢。没有任何合同,公司要是不承认我工作的时间,我还可以投诉吗。怎么投诉呢。

有点着急,求帮助,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27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会承担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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