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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和学校食堂签定了一份档口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八千抵押金五千,4月5日开业,4月15日学校采取不让学生来吃饭这一措施导致我们不能营业,食堂一共有大小两个食堂,每个都是两层楼,共四十家业户。三年多以前学校把食堂承包给了个人,和承包人签的合同是不允许承包人转租或分租。可是私下却默许了这种分租的形式存在,去年底新换了校长,这位校长就不允许这种形式再继续经营,在今年3月16日时书面通知了承包方停业整顿。承包方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可是却继续招租。校方还在4月11日时给我们业主办了出入证。4月15日时就强行不让学生来吃饭。我签定合同后去外地学习了某个风味小吃,交了七千元的费用。对方并没有提供什么收据。还有新买的冰箱和蒸饭柜。损失大约是两万六千多元。如果我提起诉讼,这个学习的费用法院能支持吗?这个官司我该怎么打?校方有没有连带的责任?

诉讼 2018-10-28 0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关于租期长短、费用的承担上,如果说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则就要看双方的证明目的和期待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在根据客观事实寻求如证人、监控录像、其他凭证来合法维权。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房东对于是否交房,租客对于是否已缴纳房租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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