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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我泄露采购价格为由,给我下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强制解除合同并不予赔偿。公司并没有明文规定泄露采购价格的处罚方式,只是发过一个不正式的邮件通知,如泄露采购价格,将给予严肃处理,而且我并未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只是跟工作中的相关部门人员说了,还是对方问起,这个价格很多他们都知道,以往的工作中也一直进行这个价格沟通,并且最后所定产品的商检资料也是由该部门出具的,商检资料上必然要体现价格,最终价格来源还是我们,现在公司一口咬定我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条例,并要求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想申请仲裁,申请之前是否应公司要求办理离职,如不办理,公司也说不让我去上班了,但是没办理离职,不去上班,公司会不会按旷工处理,我申请仲裁都需要什么资料么?这种情况成功几率有多大?

仲裁 2018-10-28 1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公司不给办离职,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仅限于以下六中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与你的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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