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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而且没转正,如何要补偿。描述一下,我是2013年8月入职,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也就是2014年2月转正,但是2013年12月份发现怀孕了,然后一直工作没有离职,直到2014年2月公司没有给我转正,领导也对我很不满意,到了2014年7月份歇了待产假(公司规定怀孕28周可以歇待产假),然后紧接着是产假,2015年2月正式上班,现在在哺乳期,哺乳期到2015年9月结束。到现在2015年4月,一直还是没转正,刚刚领导跟我谈话,给我两个选择,第一自动离职,公司给N+1个月补贴。第二哺乳期结束后调换工作岗位,工资降低。请问我应该怎么申请补偿,补偿应该是多少,能给算算吗?(备注:试用期工资5000,当初承诺过了试用期是5500元,但是合同里面没有写工资,公积金按3000为基数缴纳)

合同纠纷 2018-10-28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私自调动部门是需要经过相关程序的,且公司的单方面私自调动部门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2,公司调岗违反法律规定,调岗无效。
    3,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 1、员工自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
    2、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哺乳期,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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