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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1日入职,只填写了公司入职登记表,一直未签合同,未买社保,该公司于2010年9月给一部分员工办理社保,但一直不给我办,2012年9.11至2013年1.11休息产假,2013年1月12日继续回该公司上班( 因为该公司承诺的一半4000的生育补助是让我答应继续上班才给我 ),还是未签合同,2013年4月正式办理社保。2014年4月初以个人想换工作环境的名义提出辞职后(因为怕公司拖欠更多的工资,以前离职的同事就是这样的),于2014年4月30日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不给办理交接工作,还拖欠一部分工资。离开公司的时候,老板还要收我的包。请问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可得到哪些经济赔偿?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获得11个月双倍工资,能的话,具体是是哪段时间的工资?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得到5年半的经济补偿?请各位好心律师支点招!谢谢!越具体越好!

仲裁 2018-10-2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补偿11个月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社保费。若因该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辞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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