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在苏州,我想咨询一下劳动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我今年二月十三日开始在工厂上班,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时间段为早七点至晚七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400元,工作到年底每月另加300元作为年终奖。三月份让我签了一张空白劳动合同,当时也没细想就签字了,并没有给我一份。到了五月一日,工厂以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二月份工资,没有工资条,也没有经过我签字确认。五月三曰我到工厂会计查询工资明细,会计告诉我基本工资是3170元,全勤奖200元,夜班补贴30元。以这个计算工资的,并且每月还要扣押700元到年底和年终奖一起发。所以二月份工作12.5天工资只发1418元。我当时就提出要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会计说要问老板。 此过程我有录像。 月底以同样方式发了工资2800元。六月四曰,我再次向老板提出要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老板回复我劳动合同没有的,我不会和你签的。六月五日,我依然向老板要劳动合同,老板还是不签不给。并说你要签合同,我又还给,那么作只有不做了。我说并不是我不想做。我只要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老板说这样你是做不下去了,干脆你结工资不要上班了,我都被你烦死了。最后我被迫只好去会计结工资。会计没有把年终奖结算在工资内,也没有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我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拒绝签字。工资也没给我。六日九日。我到劳动监察投诉。十一日,会计打电话给我问我还要不要上班,我就问劳动合同给我吗?她说不知道,要问老板。十二日早晨,我去上班,老板说可以和我签合同,我就去上班。老板又说叫我等他安排通知我再上班,最后又叫我第二天来上班。(原来我的岗位在六月七日已经招聘到新工人并已安排上班了)。十三曰,我又去上班                                 还是不和签合同,于是我打110报警,民警来之后,我要老极当场出示以前的空白合同,结果老板说合同不在工厂,放在其它地方,叫会计去取并复印,我要一同前往,老板不让。合同的空白内容被会计这时填上了。老板电话指示会计填的,月工资3700元变成1800元,给了我一份已填的复印件。这过程我也有录像。当日,家里收到两份快递,是工厂上班通知,要我十九日前去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十四日,我又去上班,找到老板,让其安排我工作,老板不理我,我说我已收到你快递给我的上班通知,所以我来上班了。老板说,这是我的证据,我要向你学习,我要证据。我说我是来上班的。争执中,老板强行推搡我至门外,一边推我一边大声说,你给我走,不要呆在我这里,我也不是你老板。肩膀、手臂上有几处抓伤,于是我打110报警。民警来了,只是让我先去医院。说星期一去派出所处理。全过程都有录像。之后我就一直没上班,到了八月四日,劳动监察部门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工厂拿合同原件,说工资八干多元已全部打入我银行卡上。社保只会帮我缴中间三个月,且要我和工厂一同前往社保局缴纳。八月五日,我去工厂拿合同,给我了一件原来复印的,只是在上面重新盖上公章,签订日期都没填。我向会计要工资结算明细,不肯给我。只是说去社保局让我提前通知。事件经过就是这样的。请问我要怎样维权?申请仲裁可以请求哪几项?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8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合同要坚决要求改正。


    6、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7、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8、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 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