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随附义务与给附义务的区别

合同纠纷 2021-06-05 0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主要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 系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合同约定的,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多称为附随义务。保险法中的说明义务也是依据城实信用而产生,因而其具有附随性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宣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