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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弟弟接父亲班进了本单位,1989年以父亲名义分得单位一租赁房,租期10年,住房凭证是父亲名字,1991年父亲去世,弟弟和母亲仍然住此房,10年后,租期已满,他们接着租住(母亲没单位)由弟弟交房租,交房租收据是弟弟名字可以证明,2013年因单位解散,厂房拆迁,弟弟和母亲获得拆迁补偿费共16万元,这补偿费是父亲财产吗?我们有权要回我那一部分吗?怎么分?

拆迁补偿 2018-10-28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拆迁补偿房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还要区分情况,更要看到房子的风险。
      虽然市场上大多数拆迁安置房都可以取得产权证,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看到其低廉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政府政策的约束。
      一般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有的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或者政策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即便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有条件地准许上市交易,但一般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
    1、设备搬迁安装费;
    2、设备重置成新价;
    3、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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