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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间门头房,刚开始想签一年,把一年的房租都给房东,但是房东中间想卖掉这个房子,所以没同意交一年的租金,后来我们就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租金按季度交,中间如果房东卖掉这个房子,这个合同就自动失效,现在我用了3个季度最后一个季度不想租了,但是提前一个 月交房租,房东现在不干了,非让我租完这一年,要不这最后一个月就当是押金!这样合适吗?我还有750的押金在他那

合同纠纷 2018-10-28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押金的作用是保障房屋所有人的相关权益;同时用于租赁房违反租赁合同时给房屋所有者带来损失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办法》之规定:
      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房屋拥有人可以和承租人协商收取押金,实际操作中押两个月房租居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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