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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8月27日下午我已经在公司签了公司给我的解雇通知单,公司领导口头言明我从8月28日开始就不用上班了,等人事通知办理手继,我在家等了两天后,公司来电说让我旷工两天,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后又改口称放假,如果最后真按自动离职处理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合同纠纷 2018-10-28 1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旷工多久应当被辞退,劳动法中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以企业通过民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公示的为准。因此对于旷工三天的情况,通常应当由公司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来确定。
  •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 不合法。关于旷工扣款这个要看公司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每个单位情况不一样,以实际情况为准。而且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了民主程序,必须公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而且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这样才有效。
    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的处理规定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进行处理。关于违约金和罚金的问题,首先从2008年1月1日后除了培训费和竞业禁止或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员工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还有罚金的问题首先针对旷工当日的工资单位依法不予发放,但是额外扣的罚款就没有依据了。所以综上所述,单位有权决定扣款标准,但是那个旷工每天算三天,额外扣20%是不合法的,只能对旷工当日的工资不予发放,除此之外的扣罚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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