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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号我们柜台点货发现少了一件价值6680的玉器商品,当天我上的中班,工作时间是从12点到18点,由于从12点来上班时我没有点货,直接到下午3点上晚班的同事来上班点货时发现就少了一件底货,但是我能在监控录像上证明12点到下午3点期间我是没有开过丢货的那个柜子,而且中间这3个小时的时间是我跟早班的同事共同当班,当天上早班的同事他是最后一个在点货本上签名字的人,表示他上班接货时所有货品数量是正确的。现在货品丢了,监控里也查不出是什么时候怎么丢的,但是老板却以我们点货不实,只签名字并没有真正做到每日接班点货为由,强制要我共同承担赔偿费用,从我的工资里克扣。请问这样合理吗?因为16号我已经向老板提出辞工,19号就刚好发现丢了货品,不排除被存心陷害。如果不合理,我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损害赔偿 2018-10-28 2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劳动者辞职,单位不发工资,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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