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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到底会不会被拘留呢?有的律师说不会,有的律师说会。请问什么情况下会被拘留呢?

刑事辩护 2018-10-29 0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不涉及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仅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会被拘留或逮捕。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掌握确实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享有针对对方债权的情形下,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己方债权,取得生效的支付令或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当事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不会被拘留。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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