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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6月15日进公司到2015年9月1日时2年4个月,现在公司没有订单,放假2个月,以30元/天的方式向我们补偿,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算,我们知道不合理,应提出哪些法律申请,来维护自已的权利,如果按N+1的补偿方式应怎样结算?公司在每位员工签订合同时提供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有些员工签了,公司以此没有给这些员工交社保,这样做合法吗,如不合法,应有怎样的补偿,

合同纠纷 2018-10-29 0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应在你入职起一个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若没有跟你签订合同,应从你入职起第二个月支付你双倍工资。 公司没有买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没有支付加班费,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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