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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的合同到6/30到期。在5/20之前的交流上,我已经和上司说我不会续约。(注:谈话没有录音)但是今天又找我谈话,说要我提出离职手续,并且说必须要1个月的交接。这样就会超过6/30,要我续约。按照合同里面写的,合同满期时应该是终止合同的。并且我在一个月前的谈话中也提出不续约了,也符合合同上面的不续约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我是不是要按他说的提出离职并且续约?还是可以直接在6/30号之后走人,并且公司要帮我办理后续的档案什么的?(注:现在公司是按我没有提出离职申请  所以没有安排交接  想要把责任全推到我身上)

合同纠纷 2018-10-29 0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合同到期不续签可以直接离职。但还是建议提前给公司发一个书面的通知,书面告知公司到期不续签并请公司配合做工作交接。这样能有个书面证据,如果到时候公司不配合造成损失,可以避免责任。
  • 一般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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