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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年之前办了一张健身卡,当时办理卡的人员为了拉拢客户,答应送水壶和健身包,当时说因为他们健身房是刚开业物品不全,所以暂时不能把东西交到我手里,什么时候有东西什么时候再给我打电话,可是因为我个人原因,很久没去过那个健身房了最近,去取东西健身房说因为这是和员工之间的个人协议,所以不能够兑现当时承诺,但当时工作人员是以健身房的名义来和我谈这件事了,而且如果她们员工和健身房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所谓的员工,有没有权利,给我们办这张卡现在员工辞职了,这个责任应该找谁付,健身房让我找已经辞职的员工本人我想知道我这件事该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 2018-10-29 0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员工可拨打12333针对投诉相关事务进行咨询。
    法律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使劳动者丧失了讨要薪资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否说明承租人就无权转租呢?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
    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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