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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专业的一名学生,于两年前毕业,毕业以后曾在三家公司就职,但均为签订劳动合同,对该条款确实不知情。2009年6月到某企业开始策划工作,至2010年年底离职,现已在另外的公司工作半年,最近女朋友开始准备司法考试,今天复习到劳动法时突然发现存在该条款,才电话告知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想问:1.如果想向2009~2010年的原某企业申请双倍工资,是否已超过劳动仲裁的时效?2.我是否要举证证明我对该条款不知情?如何证明?3.如果我无法取得工作证明,但有原同事愿意为我作证,是否需要书面?需要几名证人?4.对方可以如何抗辩?想为自己维权,拜托诸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仲裁 2018-10-29 0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可以;如果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则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未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自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要准备一份证据材料清单,此清单作为证据来说非常重要,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准备。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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