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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没有交保险,请问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呢,解除劳动合同书一直在我手里,现在自己做点小生意,我是自己去续交呢还是自己重新办一份保险,另外这个问题应该咨询当地的什么部门。

保险纠纷 2018-10-29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若不赔,申请仲裁
  •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即: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便合同还没到期,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  如果发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  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  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只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三、约定事由。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项,当约定事项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提示:例外情形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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