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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哥哥家有个孩子已经三岁了,当初孩子的母亲生完孩子28天就被她妈妈带走了,因为她跟我哥哥在一起的时候,没说过她有乙肝这件事,我哥哥很生气,再加上哥哥那时候和她是因为家里人安排的相亲接着就办理了酒席再有了孩子,哥哥对她根本没有感情就没留她。听家里人说她现在也嫁人了,可是现在孩子要上户口先需要出生证明,当初我哥哥因为身份证过期就耽搁了,所以现在孩子上医院都需要证明,‘孩子从出生一直都在看病,开始她刚走没几天孩子就送到杭州省儿保医院抢救,中间下达了三次病危通知书需要父母签字,可她却说,她是不会来的,我要是看不好孩子活该我们家断子绝孙。’所以三年里我哥哥一直不愿提起那个女人的名字,也不愿意求助与她。可是现在孩子许愿这些证件呀!于是我们回家找到了孩子的外婆,他们家说孩子的母亲和他们已经断绝关系了,找不到他人,那么现在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她?因为她没有失踪公安局不给立人口失踪安。我们现在要怎样找到她?去法院起诉可以吗?还有,孩子生下来这几年我们在孩子身上花的钱,母亲有义务承担吗?

离婚 2018-10-29 1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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