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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时间吗?向您咨询一个关于商业合同欺诈的问题.本人是湖南人,派人在河南郑州订购了一台搅拌设备,当时在电话里谈的是一整套设备,但委派去的人未看清合同条款,让厂家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合同上所有配件均成了代购,运输也成了代办,而这所有的均需由我方另外缴费,目前的情况是:共计约10万的设备,一下子变成了16万,而定金已经打入对方法人代表账户,请问律师,我该怎么维权,接下来应该怎么做?注:合同上并没有本人签字,我方也未加任何公章,只有一个员工的个人签名。

综合法律 2018-10-29 1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关于定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签字才生效。一般采取交换形式。买方(或卖方)签字,然后交换,对方交付的一份,自己签字后留下就行了
  • 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定金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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